章程是高等学校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为科学、规范、严格、顺利地执行学校章程,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确保学校事业发展,制定本程序。
第一条 章程解释是指在章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章程文本语义不清或有歧义、异议的内容所做的分析、说明。
第二条 学校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会。章程解释的受理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发起章程解释申请的主体是学校的内设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及利益相关者。
第四条 需要章程解释的内容包括:
(一)发起章程解释的主体对章程文本表述的理解产生歧义;
(二)教育行政部门已受理的有关本校的涉及章程执行出现的申诉或行政复议请求,需要依据章程的表述作说明及判断;
(三)司法部门受理的起诉学校的行政申诉案件,在陈述、答辩中涉及的章程条款;
(四)其他需要作出章程解释的内容。
第五条 发起章程解释申请的主体,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章程解释申请。申请需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的目的和内容;
(二)发生疑义的性质、经过、分歧所在涉及《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条文;
(三)申请解释的理由及申请人对争议焦点所持的立场、见解。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以书面形式报请学校教代会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第七条 对经学校教代会或教代会执委会审查后确认驳回申请的,由党政办公室告知章程解释申请组织、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对经学校教代会或教代会执委会审查后确认应做出必要解释的,由教代会执委会拟定章程解释草案,报请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形成章程解释文件。
第九条 章程解释文件通过之日起,5个法定工作日内在校园网上发布公告,并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通知章程解释申请的组织、个人。
第十条 经公告后的章程解释文本,具有与学校章程同样的法律效力。解释文本由党政办公室留存,并作为修订学校章程的参考依据。